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地质学会,英文译名:Geological Society of Sichuan,英文缩写:GS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四川省地质学会是四川省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是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四川省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和优良学风,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 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我省地质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功能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七条 本会围绕四川省地质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省内外地质科技团体和地质学家的联系;
二、普及地质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先进地质技术;
三、编辑、出版、发行本会主办的地质科技期刊和本领域的学术、科普、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期刊图书资料、音像和多媒体制品;
四、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和承办各类技术培训或技术研讨班、研讨会等,推广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
五、接受委托,开展四川省科技进步奖、自然资源部科技奖等奖项的组织推荐、地质类专业认证和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等;
六、开展地质科技咨询服务和地质科技开发工作,接受委托,对四川省地质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开展地质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转化论证、科技成果评价和奖励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等;
七、发现和推荐优秀地质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八、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接受政府部门、主管单位委托和交办的工作,承办上级学会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宜;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为学会会员之间的业务合作牵线搭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部分。
第十条 个人会员
一、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加入本会
(一)现任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和相当技术职务以上的地质科技人员;
(二)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地质科技人员;
(三)高等地质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地质勘查、地质研究、地质教育或地质科技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地质科技人员;
(四)自学成才,能胜任相当于工程师职务,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地质科技人员;
(五)从事地质事业,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的业务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
二、权力和义务
(一)权力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各种活动的权利;
3. 拥有优先并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4. 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入会程序
由本人或是所在单位向学会申请,并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即可成为个人会员。入会后由学会办理四川省地质学会会员证。
四、会籍管理
(一)本会审查批准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直接管理;
(二)会员调离本省应在省地质学会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三)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然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要求重新入会的,需按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
一、入会条件
拥护四川省地质学会章程,与本会行业领域有关,是独立法人单位,从事科研或教学、生产、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注册的教学机构、社会团体、地方市(州)地质学会等,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科研、教学、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人才举荐、教育培训等有关活动,并具有一定科技队伍和一定比例的本会会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入会程序
向本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填写“四川省地质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权力和义务
(一)权力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理事会换届选举时,拥有理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利;
3.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各种活动的权利;
4. 拥有优先和优惠订阅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或有关资料的权利;
5. 享有免费在学会网站和学会刊物上刊登单位的人才、科研、教学、生产等成果有关信息;
6. 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项、奖励的权利;
7. 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 及时向本会提供相关学术动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及科学普及活动;
3. 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会员资格和会籍管理
(一)单位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
(二)不能按期缴纳会费的单位将被取消本会单位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后要重新入会的,需按审批程序进行重新审批;
(三)单位会员退会时需向本会提交正式书面函件;
(四)单位会员丧失法人资格的,自动取消其单位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个人或单位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
一、会员代表的产生
各单位会员、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市(州)地质学会按分配的名额民主推举产生,理事会现任理事和拟任理事候选人为当然代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和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选举程序和条件
(一)程序
理事由各市(州)地质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其他有关单位按规定分配名额推荐候选人,经上届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候选人名单,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由于理事调离或其他原因缺席不保留理事职务,可由原单位及时增补接替,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二)条件
理事候选人必需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是会员中在本行业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或是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管理人员。
二、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制定本会工作规划;
(四)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六)向省推荐重大学术成果和优秀人才;决定本会表彰和奖励事项;
(七)审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要工作。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一)至(十一)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由理事会提出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二、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
一、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产生。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6名了解和热心学会工作,且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下的在职或退休的科技人员担任。监事会的任期时间与理事会任期时间同步;
三、当届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四、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二)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工作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工作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履职情况;
(四)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专业(工作)委员会有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监事会应提出纠正要求。理事或常务理事长期不能履职,监事会可向理事会、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的提议。监事会作出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监事的同意。监事会向会员公开工作报告,有关正式文件存入本会档案。
六、单位会员、会员或专业(工作)委员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处罚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
第十七条 学会负责人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受理事长委托,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可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四、秘书长实行专职制度,由主管单位和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聘任。
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六、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监督、检查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
本会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以及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一、专业(工作)委员会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认可本会章程,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需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开展本专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人才举荐、培训及专业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二、专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数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成员由有关方面协商、推荐,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三、专业(工作)委员会应按学会章程规定每五年换届一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本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文件要求,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学会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五、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由有挂靠单位或是专业(工作)委员会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报四川省民政厅备案。
六、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由编辑委员会负责。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原则上按学会理事会的任职对应形成,并在换届会后第一次理事会上表决通过。编委会下设的编辑部负责刊物的编辑出版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资助;
二、会费收入;
三、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和当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七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地质学会聘用专职人员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向社会公告,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5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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