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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科学技术奖

四川省地质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省地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我省地质科学技术工作水平,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发展,特设立四川省地质科学技术奖。由四川省地质学会设立和主办的四川省地质科学技术奖,是对全省在地质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的行业最高奖。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国家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地质学会章程》,结合我省地质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地质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定和鼓励创新原则,对获奖成果颁发授奖奖牌和证书。授奖奖牌和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四川省地质科学技术奖两年一届,奖励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每届各会员单位推荐候选成果不超过1项。每届授奖一等奖不超过申报成果评审总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申报成果评审总数的20%。获奖的主要贡献单位和个人由四川省地质学会颁发证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地质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四川省地质学会会员单位完成的,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成果,均可申报四川省地质科学技术奖。涉密成果申报、评奖,应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四川省地质科学技术奖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四川省地质学会成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称奖励委员会)是四川省地质科学技术奖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修订奖励办法,审查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委员若干名。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地质学会理事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副理事长兼任。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设在四川省地质学会秘书处,奖励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奖励办作为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包括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示结果等。四川地质学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

第九条 奖励委员委托奖励办公室在学会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特聘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奖励办法要求,对各专业评审组的审结果和公示结果进行汇总无异后公布终审结果。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  四川省地质学会会员单位完成的地质及相关领域应用研究成果,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均可申报四川省地质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申报的专业分类、专业范围及评审标准

一、基础地质调查与研究

1、专业范围:在基础地质、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研究环境地质、沉积地质、油气地质、储能地质、地质调查等方面的项目成果,验收或成果评价后经一年以上应用,分等级的验收应达优秀,未分等级的验收应达合格或验收通过。

2、评审标准:成果的地质调查工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运用了先进的科学理论或技术方法,并有所创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研究

1、专业范围:固体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综合利用、保护及可持续利用;油气资源勘探、流体型稀有金属矿产勘查与利用等方面的成果。验收或成果评价后经一年以上应用

2、评审标准:新发现的可供近期利用或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具小型规模以上国家急缺矿产,具有中型规模以上国家重点矿产或具有大型规模以上的一般矿产,且控制程度达到333资源量不低于30%;成果对矿产资源规划、综合利用、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及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技术难度大,达到省内同类成果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环境地质与灾害地质

1、专业范围:地质环境评价、保护与综合整治;废弃矿山/油气井资源综合利用;二氧化碳封存与利用;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勘查、评估、设计、施工、治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地质遗迹调查与保护等方面的成果,经验收或成果评价并经工程实践一年以上,分等级的验收应达优秀,未分等级的验收应达合格或验收通过。工程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工程安全可靠性。

2、评审标准:地质环境评价、保护与综合整治工作技术方法先进,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和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合理,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准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确实消除了地质灾害或隐患。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或技术创新。

四、工程勘察

1、专业范围:岩土工程勘察与施工、隧道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储能地质勘察、二氧化碳封存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等成果,竣工或验收或成果评价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分等级的验收应达优秀,未分等级的验收应达合格或验收通过。

2、评审标准:成果能准确全面反映场地与工程的特点,论据充分,结论正确,工作方法和手段选用适当,并能以恰当的工作量解决关键性问题。积极采用新技术并有所创新,工效能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勘察或施工水平达到省内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安全文明生产,无任何人身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机械事故。

五、应用研究

1、专业范围:在遥感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油气资源勘探与开发、地质测绘、探矿工程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地质勘查机械与仪器设备研制;矿产开发与矿产品加工技术、水质处理与土壤修复技术;地质试验测试;软件与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等领域的技术创新或改进,经相关行业专家或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分等级的验收应达优秀,未分等级的验收应达合格或验收通过验收或成果评价后经一年以上应用

2、评审标准: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负责申报项目初步审查,并填写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在推荐地质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时应征得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意。初审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四川省地质科学技术奖申报范围和条件;提供的资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合格;申报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准确、真实。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对项目进行初审的基础上,依时将申报资料上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上一年度630日前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或成果评价。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我会会员单位,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必须我会会员。合作项目只评审方完成的部分,并说明合作单位。

三、有不良施工记录或三年内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不能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四、已经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或以上奖励的,不再推荐申报。

五、未能通过当年地质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

第十六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报奖。总项目中某个子项目成果先于总项目单独申报,需征得总项目主持单位的同意。

第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四川省地质科学技术奖。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奖励办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程序如下:

一、奖励办进行形式审查;

二、奖励办组织专业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专家评审时,按照评分标准独立打分,通过计算平均分排序初步确定拟获奖成果及建议奖励等级;

四、奖励办根据专业评审的评选结果确定拟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五、拟获奖成果在四川省地质学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评奖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自获奖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有异议者,应在异议受理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凡属于存在异议的项目,一律不予授奖。

第十九条  推荐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如有退出评审的请求,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或公函。

   

第二十条  四川省地质学会对奖励委员会审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为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单位颁发奖牌,为主要完成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每届获奖数量、获奖人数和获奖单位实行限额:

(一)一等奖奖励项目数不超过申报项目总额的10%,获奖项目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

(二)二等奖奖励项目数不超过申报项目总额的20%,获奖项目完成人不超过8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质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11215日,四川省地质学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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